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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8 09: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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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露天禁烧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县范围内全时段一律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附属物、枯枝、落叶、杂草及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二、各镇对辖区内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县巡查工作组将开展巡回检查,发现违反规定露天焚烧行为的,公开通报并严肃追究所在镇村责任。 三、积极支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广大农户实施秸秆还田和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化循环利用。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秸秆利用率。四、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田间杂草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住建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不听劝阻或阻碍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燃烧秸秆造成森林火灾、烧毁他人财物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电视、广播、网络、通讯等媒体要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全社会自觉抵制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市生态环境局平利分局:8412369;县住建局:8421981;县农业农村局:8416808;县公安局:110、8418504。 平利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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