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黄某伙同他唐某顺等人,以买衣服、找工作等为名,将多名妇女骗到山西省,然后卖给他人为妻。其中黄某拐骗、贩卖妇女13人,奸淫被拐卖妇女1人;苏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18人。陕西安康法院一审以黄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苏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两人不服上诉。5月1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苏某有期徒刑12年。
判决书显示,涉及两人的犯罪事实共有10起。在数年之内,两人拐卖妇女10多名。这些犯罪事实中,他们出卖的价格从几百元到9000多元不等。其中,1994年3月间,唐某顺(已处决)、唐某银(已处决)等人以购衣服为名,先后将被害人洪某等3人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苏某将他们以4000多元价格卖给他人为妻。
1994年3月30日,黄某伙同唐某顺等人以找工作为名,将王某等4人骗至山西省,通过苏某将她们均以4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为妻。一个月后,唐某银以购买服饰为名,将李某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苏某以4000多元卖给他人为妻,李某生活二十余天后逃跑,后包某(在逃)伙同唐某银将拐骗到山西的一名妇女通过苏某抵给该人,该人另补了差价1300元。
除了拐卖妇女,黄某还奸淫了其中一名被拐卖妇女,1997年9月,黄某伙同唐某顺等人以购服饰为名,将3名妇女拐骗至山西省,卖给他人为妻。而在拐卖途中,黄某将其中一名妇女奸淫。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13人,其中奸淫被拐卖妇女1人;苏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18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情节严重,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所起作用相当,均属主犯。
法院一审以黄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苏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两人提出上诉,黄某认为,本案仅有言词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其拐卖妇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苏某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参与拐卖18名妇女的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他是出于好心给村里人介绍对象,有些事情他不知道;他没有打骂胁迫被害人;有投案自首情节;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名被拐卖的妇女说,当时她从老家进城,看望住院的父亲,遇到一个男青年,问她找工作不,她当即和对方聊,对方说明天到西安进衣服,他是开服装店的,让她跟着一路去进货,回来卖衣服。当时给她说的工资高,她就同意了。之后她意识到她被骗了。到了山西后她们就被人买了,她当时被卖了4500元。买她的人每天都有人时刻守着,要是敢跑,抓回来就被打一顿。
陕西高院认为,黄某、苏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上诉人黄某参与贩卖妇女13人,奸淫被拐卖妇女1人;上诉人苏某参与贩卖妇女18人;均属情节严重,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均应依法处罚。苏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黄某检举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苏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苏某只是帮人说媒,没有对被拐卖妇女实施摧残、虐待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多名证人证明苏某对被害人有威胁的言行及利用被害人人地生疏、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行为,故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陕西高院最终以黄某犯拐卖妇女罪,改判其有期徒刑15年;苏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来源:陕西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