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曝光
2021年04月15日,张某平驾驶陕G***8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平利县八仙镇狮坪村青岩沟驶往平利县八仙镇中心小学方向, 19时52分许,行驶至541国道222KM+200M处时,被平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八仙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查证,张某平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张某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平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张某平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1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张某平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来源:安康平利交警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