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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17: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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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吴某驾驶陕GWY***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岚皋县城河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河滨路(军军劳保店门前)处时,与同方向刘某停放在道路右侧路边(专用停车泊位内)的陕G35***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吴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中队办案民警对吴某进行酒精检测,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驾。经对吴某的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37.3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调查中民警发现吴某于2015年02月0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岚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12月22日吴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次吴某的行为属第三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吴某不但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面对他的还将是严厉的刑事责任处罚。供稿:岚皋大队 | 编辑:肖 瑶 审核:邱红梅 | 签发:蔡晓玲
来源:安康交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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