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窨井“吃人”事件频发,仅2017年至2019年全国范围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6·27”镇江“窨井吃人”悲剧带来的伤痛还停留在不少镇江人的记忆里,2019年6月27日36岁的程女士带着女儿出门办事,竟然意外掉进路边一口没有井盖的窨井里,程女士当场死亡,12岁的女儿只能眼睁睁看着妈妈被窨井“黑洞”吞噬……
窨井盖遍布城市大街小巷,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然而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频发,社会反响强烈,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热点,就是公益诉讼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队伍教育整顿中,为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果,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日前,第二检察部部署开展窨井盖安全问题治理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对辖区内街道路面窨井盖进行隐患大排查,同时畅通渠道收集群众举报线索。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向住建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住建部门高度重视,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城区范围内所有窨井盖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井盖进行统一维修更换。
经过及时整改,缺失、损毁的井盖已经全部换上了“新装”。检察机关也将持续关注窨井盖安全问题,常态化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守护好人民群众“脚下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