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3年2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街。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7日,平利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在县级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对位于平利县**镇**街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平利县**店生产的玉米糕进行抽检,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样品中糖精钠(以糖精计)含量为0.148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0月12日,平利县市监局工作人员向被告人王某某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涉案财物实施扣押、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2018年10月16日,平利县市监局将该案移送平利县公安局。经查,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北黄冈一师傅处学习制作玉米糕,以及在制作过程中使用甜代糖的方法和比例,学成后带回一袋甜代糖,并于2013年开店时在制作玉米糕过程中使用,用了有两年。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从安康代理商处购买了同样规格的“蜜之皇”牌甜代糖,在制作玉米糕过程中进行添加,直至被平利县市监局查获。2019年12月5日,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论证,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2180174718101007C)中载明的平利县**店中玉米糕糖精钠(以糖精计)含量为0.148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人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食品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外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