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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7 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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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利县教科局印发《平利县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确保我县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坚持就近入学、控辍保学、计划管理、透明公开的原则。一是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应按照所在学区学校招生入学登记时限及条件,凭相关证件为其登记报名;接受完小学六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应到其对口直升的初中学校就读。二是各学校根据班额标准、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报县教科局审核批准后,按照招生计划实施招生工作,确保一年级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七年级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三是各学校通过县政府网站、教科局和学校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平台,向社会公示招生方案,公布招生计划、招生学区、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等,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平、公正、公开。2021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入学对象为2015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入学对象为2021年小学毕业学生。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批准,报所属学区小学和县教科局备案。常住户: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学区同一户籍且户籍与房产证一致者,须提供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付款票据。户籍户: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学区同一户籍但无房产者,须提供户口簿、无房产证明和居住证明(由村组、社区提供)。上述人员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名入学手续;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报名入学手续。房产户: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学区无户籍但有房产者,须提供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付款票据。上述人员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名入学手续,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报名入学手续;对不能完全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对象,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就读。易地扶贫搬迁户: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已在本学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入住者,须提供户口簿、搬迁安置协议。拆迁户: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因城区改造、征地拆迁未入住新建房或搬迁房,在本学区安置居住者,须提供户口簿、拆迁协议、安置协议和居住证明(由村组、社区提供)。进城务工户: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合法务工半年以上(2021年3月1日前,以缴纳社保日期为准)、租住在本学区者,须提供户口簿、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用工单位缴纳社保的缴费证明及居住证明(由村组、社区提供)。外来经商户: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合法经商半年以上(2021年3月1日前,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准)、租住在本学区者,须提供户口簿、营业执照、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居住证明(由村组、社区提供)。上述人员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名入学手续,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报名入学手续;对不能完全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对象,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就读。户籍户: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学区者,须提供户口簿。易地扶贫搬迁户: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已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入住者,须提供户口簿、搬迁安置协议。房产户: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本学区购房居住者,须提供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付款票据。务工户: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本学区内合法务工者,须提供户口簿、居住证明(由村组、社区提供)。外来经商户: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本学区内合法经商者,须提供户口簿、营业执照、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居住证明(由村组、社区提供)。投亲靠友户:户籍不在本学区但寄住在本学区的亲友家中者,需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户口簿,落实监护责任。上述人员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名入学手续,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报名入学手续。根据学籍信息,按照教科局七年级新生录取通知,小学毕业生在对口直升初中规定的时间直接到校登记入学。回户籍地就读的义务教育转入学生,由户籍地学校接收。其他类别的义务教育转入学生,由学校参照一年级新生入学资格审核要求办理。按上级规定已出现大班额和超规模学校一律禁止接收户籍户、房产户和搬迁户以外的转学学生。按时实施招生入学工作。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在6月11日前完成招生方案制定,明确本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对象、材料审核、招生流程等内容,报县教科局审核后向社会公示;7月3日至4日完成入学新生审核登记,8月28日进行入学新生补充审核登记,8月29日公示招生名单并进行分班编班。其他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实际安排招生工作。凡2021年秋季一年级和七年级入学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照学区划分和入学资格审定要求到对应学校进行入学登记。稳妥实施城区小学分流。城关第四小学定于2021年秋季开学,原城区三所小学属第四小学学区的学生按照新划定学区分流到城关第四小学就读,具体情况以教科局公示的详细方案为准,由学生原就读学校组织实施。城区三所小学全面摸排分流对象,了解家长意愿,加大动员力度,精准实施分流,确保分流工作平稳顺利、确保城区小学2021年秋季大班额清零。城关小学、城关第二小学、城关第三小学按照学区划分彼此交叉就读的,原则上保持稳定,家长有转回本学区学校意愿的可与学校协商办理。全面化解大班额。各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按照班额限制招生,严格执行转学政策,实现2021年秋季56人以上大班额清零、一年级班额控制在45人以下、七年级班额控制在50人以下的目标。城区四所小学和城关初级中学对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户籍户、房产户、易地扶贫搬迁户、拆迁户起始年级学生做到应收尽收;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户和外来经商户起始年级子女,城区三所小学在学位空余的情况下接收,学位已满后到城关第四小学或县城周边学校就读;城关第四小学对城区原三所小学分流学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就学对象应收尽收。城关镇边远村组学生,无法到城关镇中心小学及所属教学点就读、需在县城租房陪读的,由城关镇中心小学开具证明后,城区四所小学参照进城务工户子女进行就学安置。各镇中心小学根据实际划分本校和所属村小教学点学区,灵活执行招生政策,防止学生向镇中心小学过度聚集、形成大班额。狠抓控辍保学工作。各义务学校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责任,掌握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督促家长按时送子女报名入学,发现未按时入学和失学辍学学生立即进行劝返并按照程序报告,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无失学、不辍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造成辍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落实均衡编班要求。各义务学校严格实行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编班过程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接受各方监督;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严格落实“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规定,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规范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新建、录入、调取、审核等工作,重点加强一年级新生学籍注册、小升初学生学籍续接和异动学生学籍审核的管理,不为违规招收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杜绝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学籍业务办理不及时等问题。规范优抚对象入学。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以及高层次人才子女严格按照国、省、市文件规定的条件、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由优抚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并出具相应身份证明、入学申请证明材料,经县教科局进行资格审核后,依法依规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各义务教育学校对本学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根据“科学评估、一人一案、分类安置”的原则,依据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通过特教学校入学、随班就读、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方式,分别做好教育安置,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九个严禁”规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加强政策宣传。各义务教育学校做好招生入学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方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多形式开展招生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营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主动应对关切。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县教科局要求统一招生方案、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报名时间;全县义务教育学校设立并公示招生咨询投诉电话,明确一名副校长为具体负责人,成立工作小组及时处理来电来访,严禁采取紧锁校门、拒接电话、推诿敷衍等方式处置群众入学诉求,出现矛盾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处理,严防问题积少成多、积小成大、矛盾激化扩大,确保学生及时入学,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执纪问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九严禁”纪律要求、违反招生政策、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招录转学审核把关不严、突破扩大班额人数上限的,县局将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对学校校长和相关人员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纪律处分等处理,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令行禁止、规范有序。对违规组织参与招生、进行虚假宣传、恶意舆论炒作、破坏教育生态的校外培训机构或社会第三方组织和人员,县教科局将联合司法机关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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