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一般应为本地户籍。
2.家庭收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即农村家庭收入高于4830元/人·年,低于7245元/人·年的家庭。城市居民家庭收入高于610元/人·月,但低于915元/人·月的家庭。)
3.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应当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可参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进行适当扣减。
4.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①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平利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②拥有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
③拥有两套(含)以上商品房(农村新自建房)或拥有别墅,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平利县人均住房面积。
④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⑤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