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一小吃店被查!
【以案说法】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从安康老安运司批发市场邓某某所开的干鲜店,以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袋食品明矾。后李某某长期使用明矾制作油条对外销售。2018年9月27日,平利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平利县市监局”)对李某某经营的某某小吃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从李某某加工的油条中取样6根后送检。2018年10月31日,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NF201814306J),检出李某某制作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748mg/kg,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集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1月12日,平利县市监局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李某某。同日,平利县市监局对李某某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白矾粉300g、金源食用明矾8.1kg、油条3根。2018年11月16日,平利县市监局将该案移送至平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2月5日,经平利县公安局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说明,论证意见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NF201814306J)中载明的李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748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00mg/kg),人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另查明,2018年2-9月期间,李某某制作油条对外出售获利人民币约27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调查和侦查期间,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来源:平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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